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 中央政治局会议有了新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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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责任落实和问责制度,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目前该项工作又有了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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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审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会议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进一步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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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明确,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落实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
尽管《规定》的详细内容并未公布,但“健全金融风险问责制度体系”的呼声早已有之。2021年印发的“十四五”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要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023年12月,中央金融办、中央金融工委在《求是》上发表题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文章,明确提出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加大监管问责力度,强化“对监管的监管”。
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告诉记者,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旨在强化责任担当。要压实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明确“出了问题是要追责的”,要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推动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张伟解读称,从事后问责的角度来说,制定出台上述《规定》可以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做到有规可依。同时,《规定》还有助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各层级、各机构、各人员都能充分认识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会议还强调,要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碰硬,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金融监管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金融领域树立起来并长期坚持下去。
“《规定》将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强监管的氛围形成。”张伟表示,在这种氛围下,监管机构将更加严格地履行监管职责,金融机构也将更加谨慎地开展业务,从而有助于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金融业也将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提升,而不是仅仅追求规模和速度。这将有助于推动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会议强调要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碰硬,展现了党中央对金融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严格监管的坚定决心。“必须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加大处罚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增强监管震慑力和有效性。”
要继续完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体系
金融风险问责应当有规可循、有法可依,《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并不是孤立的。央行在《2024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下一阶段要继续完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
202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第四十条提出,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统筹协调机制)对金融风险形成、扩大或者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约谈、内部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措施予以问责。问责办法由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草案》第五条明确,统筹协调机制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组成,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金融稳定法的立法进程近期或将出现新进展。继2022年12月金融稳定法初次审议18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8日公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金融稳定法》的继续审议时间为6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稳定法即将继续审议前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研究员肖京于5月22日在《学习时报》撰文表示,金融稳定法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切实有效,注重相关规则的普适性与协调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包容性。
具体而言,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系统搭建“决策部署—合规经营—风险预警—风险化解—风险处置”的金融稳定保障机制。
一是恪守契约精神,严格遵守市场规律,按照市场规则设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一步丰富金融风险处置的手段措施,高效处置风险,公平地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和金融风险具有的特殊性,对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外溢性和复杂性有充分认识,对风险的防范、化解与处置高度重视,尽快构建系统的、多层次的金融稳定维护与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三是着力完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问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正在制定《金融稳定法》,着力构建权责对等、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和科学合理的风险处置成本分摊机制。”央行行长潘功胜在今年3月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24年年会上如是说。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世亮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金融稳定法》作为一部跨行业跨部门的法律,其中涉及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总体协调及靠前指挥、各地政府的属地责任、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以及金融机构乃至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等,需要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工作架构,厘清中央和地方之间、各部门之间、各机构之间的监管分工和协调合作,压实各方权责,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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