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修订呼声再起:学界、业界关注完善信托登记与课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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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为建立健全我国信托制度、促进信托业规范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积累,民众对信托业务需求日益旺盛,信托制度的不足特别是信托登记制度和税务制度修订的需求也日益突出。
此前,有多名代表、委员建议修订信托法。早在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就会同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信托业协会共同分析信托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探讨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制约,提出信托法相关修改思路和框架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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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开大学法学院与外贸信托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邀请学界和业界专家学者围绕信托助力强国建设、中国信托法修订及配套制度建设、国际信托立法动态、财富管理信托普惠服务、资产服务信托创新发展、资产管理信托特色转型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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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业界多方呼吁信托法修订
据了解,现行信托法于2001年正式施行,距今已运行23年。在这二十多年间,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信托法却未能与时俱进。
近年来,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适时推动修改信托法,法学界、信托业也对完善信托法议题进行多次讨论。
早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就围绕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提交了提案。
2021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回复函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在信托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原银保监会总结信托法修改重点和难点,抓紧开展立法研究和调研工作,加强与财产登记、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丰富完善信托实践基础,适时推动将信托法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配合立法部门推动修法工作早日完成。
在本次研讨会上,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再次呼吁,我国信托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项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指引,修订完善信托法和信托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信托行业需要找准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走进千行百业、千家万户,充分发挥信托的普惠功能,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人民美好生活发挥更重要作用。
原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在研讨会上强调了完善信托制度的重要性。他表示,推进行业立法、完善制度、规范经营是信托业转型成功的必由之路。
“当前随着信托业转型,新业务开展更加凸显了信托业对制度建设的需求。”高传捷表示,信托公司承担业务转型创新发展的责任,对外要开拓市场,防范风险,对内要加强管理,这一切都要完善制度。因此,高传捷指出,要突出重点、实践借鉴,争取信托业制度建设的突破。
高传捷认为,信托行业进行制度建设要各方合作、科学方法、借鉴创新。要按照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的需求服务,人民有所呼,转型业务有所应,明确完善制度的宗旨和选题。
同时,高传捷指出,当前制度建设的突出重点是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借鉴衡平法、信托法传统和国外信托业管理的经验,对完善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探索信托纳税原则
在本次研讨会上,诸多学者对当前信托业面临问题进行讨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税法顾问高慧云指出,目前信托在征税过程中出现重复征税和课税对象不明两大困境。
她表示,我国信托税制还处于空白状态,已经成为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法律障碍。例如,设立环节和终止环节出现重复征税、运行环节课税对象不明,导致在设立股权信托的时候,必须要先设立资金信托,再利用资金信托购买股权,否则股权就很难放到信托里面。
研讨会上发布《找准定位、转型创新、普惠服务、助力强国——中国信托高质量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新形势下,信托业面临着功能定位尚待明晰、服务实体质效不高、顶层设计不够完善、产品服务较为单一等方面的挑战。
外贸信托总经理卫濛濛就《报告》要点进行解读。她表示,从立法层面看,本次《报告》认为推动修订信托法相关条款意义重大,《报告》建议完善适配信托法的核心配套。立足信托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报告》建议在信托法中加入营业信托的章节,同时考虑海外信托新形式和新业态,《报告》建议引入长臂管辖相关条款,强化对海外信托的监管。
《报告》建议,国家设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信托登记机构可委托公证部门对拟设立的信托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及信托文件的真实性等事项出具公证确认文书等。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人之间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与信托登记不构成真实交易的行为不征收所得税。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良在会上表示,我们可以在中信登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设立制度。对于登记内容,韩良表示,信托登记不仅仅是财产的登记,也是法律关系的登记,对信托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的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廉慧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制约我国信托制度发展的,一是信托财产登记,一是信托税制。前者在信托法中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法规没有跟进具体的规则;后者在信托法中根本就没有规定。而且,这两者密切相关,例如,如果信托财产登记和相关的非交易过户制度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出台,信托税制也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出台;而信托税制出台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信托财产登记所带来的财产权状态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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